12月15日,东平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会议召开。会议传达了《关于贯彻落实<xpj线路检测中心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>的实施意见》《
东平县人民政府
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。
东平县人民政府
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xpj线路检测中心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:
一,东平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县城中心城区,县工业园区,滨河新区: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,新105国道以西,工业园区北首(即龙麻路)以南,大清河以北;滨河新区建成区。
二,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机关,事业单位办公场所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车站,码头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,隧道,过街天桥,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四)烟花爆竹生产,经营和存储场所;
(五)加油(气)站,液化气供应站(点),油库,重要物资仓库,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,经营和储存单位(场所)及输油(气)管道安全保护区;
(六)变电站,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(七)医疗机构,幼儿园,学校,养老机构,福利院等;
(八)风景区,山林,绿地,公园,湿地等;
(九)银行,停车场(库),商场,影(剧)院,集贸市场,公共娱乐场所,公共文化设施(场所),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;
(十)建筑物的公共走廊,楼梯,屋顶,阳(凉)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;
(十一)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。
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,并向社会公布。
前款所列场所,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,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。
三,下列时间内,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,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:
(一)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;
(二)中考,高考期间;
(三)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。
四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,不得销售(储存)烟花爆竹。
五,遇有重大公共庆典,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经县政府确定,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许可的,由县政府发布公告。
六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在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(储存)烟花爆竹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。
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东平县人民政府
2020年12月16日